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07号原告丁甲。被告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甲与被告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甲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
丁甲诉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07号原告丁甲。被告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甲与被告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甲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