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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02号

程建良与王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建良,王北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程建良。

被告:王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良诉被告王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建良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程建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北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程建良负担。

审 判 长  蒋烟明

代理

审判员  蔡姣姣

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徐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