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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金德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书和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省常德市金德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金德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程发。被执行人李书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和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