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金德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程发。被执行人李书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和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