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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1904号

邓宣勇与廖孝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邓宣勇,廖孝德,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台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邓宣勇,男,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

委托代理人:张维英,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孝德,住三台县花园镇水磨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台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宣勇与被告廖孝德、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台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宣勇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宣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宣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邓宣勇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安

代理

审判员  徐雯瑞

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