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邓宣勇,男,住三台县花园镇星楼村。
委托代理人:张维英,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孝德,住三台县花园镇水磨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台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宣勇与被告廖孝德、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台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宣勇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宣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宣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邓宣勇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安
代理
审判员 徐雯瑞
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