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辉,男,1981年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白沙镇XX村委会XX村*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娟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辉、被害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邹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李某辉伙同颜某伟、李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先后两次窜至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位于合浦县白沙镇XX村委会XX坡造林基地处盗伐该公司的桉树林木。经检验鉴定,被盗伐树木蓄积为39.48立方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没有砍伐39.48立方米的林木,其只是负责搬运。其无钱赔偿。请求法院轻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李某辉伙同颜某伟、李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先后两次窜至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位于合浦县白沙镇XX村委会XX坡造林基地处盗伐该公司的桉树林木。经检验鉴定,被盗伐树木蓄积为39.48立方米。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盗伐的林木8.26立方米,并已发还被害人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辉的供述:证实其参与了两次盗伐,第一次盗伐是2013年2月9日上午9时许,颜某伟打电话纠集其去盗伐林木,其同意并纠集李某龙参与,共盗伐了两车农用车林木运出卖了。2013年2月10日下午18时许,颜某伟又打电话纠集其参与盗伐林木,其同意并纠集李某龙参与,颜某伟叫其跟车去过磅时被抓获。其与李某龙每人分得500元。2、证人黄某贵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颜某伟叫其去帮忙运输林木,颜某伟伙同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去盗伐林木,并辩认出被告人李某辉。3、证人吴某、廖某东的证言,证实其两人伏击偷木的人并将偷木的人扭送至公安机关。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过磅单证明扣押到的林木8.26立方米,并已将扣押到的林木发还被害人。5、现有林合同移交及确认书、现有林收购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证明本案被盗伐的林木是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事实。6、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林木被伐现场登记表、采伐现场位置图,证明本案被盗伐林木的种类及蓄积。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业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被盗伐林木现场及林木情况。8、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辉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某辉是被抓获归案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兴桃
审 判 员 赵前萍
人民陪审员 张其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玲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