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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8号

李慕源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慕源,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李慕源。

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慕源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慕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慕源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慕源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慕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