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李慕源。
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慕源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慕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慕源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慕源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慕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