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王发田,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被告彭东林,居民。被告彭洪晓,居民。
原告王发田与被告彭东林、彭洪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彭东林、彭洪晓外出务工,传票暂时无法送达,原告于2013年9月5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发田撤回对被告彭东林、彭洪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发田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胜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