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49-1号
原告: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7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