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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465号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与陈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陈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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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住所地泸县兆雅镇街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20487317-X。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被告陈开琴,女,汉族,1944年9月24日生,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与被告陈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