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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55号

连春喜与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连春喜,杨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连春喜,男,汉族。

被告:杨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喜与被告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春喜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佳位于澄景园小区13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的单元房一套(证号:22359)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连春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杨佳位于澄景园小区13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的单元房一套(证号:22359)进行财产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该房产或对该房产设置抵押、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东承

审判员  闫 刚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