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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898号

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寻��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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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898号罪犯张某,男,生于1987年6月18日,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怀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法院二审,以(2011)蚌刑终字第001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数罪且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