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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57号

黄德良与李立长、程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德良,李立长,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57号

原告:黄德良,男,汉族,农民,1976年3月生。

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飞,总经理。

被告:李立长,男,汉族,1972年6月生。

被告:程飞,男,汉族,1972年10月生。

原告黄德良与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程飞、李立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水电安装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缴纳20万元工程保证金。三被告把淮南市新孟村鑫梦花园工程的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并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诉讼。合同签订后,2012年6月12日,原告向第二被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李立长出具收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向三被告索要保证金理由正当,但原告提供的三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依法送达不能,原告又不愿进行公告送达,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梅宝代

审 判员  干思尧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中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