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肖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唐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
代理
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唐慧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儿唐慧玲年满十八周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女儿唐慧玲由原告肖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执行。被告唐某对女儿唐慧玲享有探视权,原告肖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三、原告肖某、被告唐某共同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在本案中处理。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羡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