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张睿,女。被执行人尚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共同财产折价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共同财产折价款和孩子抚养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从2013年6月开始尚锐每月给付张睿700元(其中400元孩子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折价款),抚养费给付完毕后,全部为共同财产折价款至付清时止;
二、尚锐承担2013年5月前未给孩子抚养费3400元;
三、尚锐承担调解书规定的双倍迟延履行利息;
四、本案执行费由尚锐承担。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75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调解书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宽良
审判员 弥继峰
审判员 冯继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史红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