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崇某,女,生于1989年5月1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波,丹凤县竹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崇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丹军
人民陪审员 李晓成
人民陪审员 邢书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龚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