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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02号

崇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崇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崇某,女,生于1989年5月1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波,丹凤县竹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崇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丹军

人民陪审员  李晓成

人民陪审员  邢书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龚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