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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920号

王集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王集智。被执行人孙正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四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集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四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政

审 判 员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