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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597-2号

张良、兰芝美与李同起、董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良,兰芝美,李同起,董翠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597-2号原告张良,男,1943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招远市。原告兰芝美,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李同起,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董翠娥,女,1969年1月7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兰芝美与被告李同起、董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兰芝美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李同起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597-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李同起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青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2013年7月26日,被告李同起、董翠娥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李同起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李同起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