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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65号

邓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简村东街某号肖守红(已判刑)经营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赌“三公大吃小”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邓某纠集肖守红、郑俊、曾小东、李西(均已判刑)等人参与赌场经营,其中肖守红负责提供赌博场地,郑俊负责发牌和抽水,曾小东负责发牌、抽水或者招揽赌客,李西负责看风。2013年5月13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唐园小区18号汇博星辰1016房抓获被告人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肖守红、郑俊、曾小东、李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李某、凌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邓某在审理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