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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509-1号

XX祥与傅学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祥,傅学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09-1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傅学勤,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XX祥与傅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学勤、牛忠茹、付文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学勤、牛忠茹、付文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学勤存款70027.3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