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09-1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傅学勤,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XX祥与傅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学勤、牛忠茹、付文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学勤、牛忠茹、付文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学勤存款70027.3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