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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法民一初字第755号

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庾伟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庾伟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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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法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荣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龙华、徐瑛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庾伟阳,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庾伟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龙华、徐瑛瑛、被告庚伟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1年10月1日。

二、合同期满时间:2012年9月30日。

三、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拓展经理。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2300元/月。

五、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额:2012年1月17日转账支付3000元、2012年2月10日转账支付3500元、2012年3月12日转账支付3264.06元、2012年4月11日转账支付3264.06元、2012年5月14日转账支付2564.06元(被告主张该月扣除其还款700元)、2012年6月14日转账支付3264.06元、2012年9月3日转账支付3241.9元。原告主张该司财务每月10日左右支付给被告的款项中除了工资外还包括了被告在采购中所花销的差旅费、电话费、餐费以及垫付的货款等,被告每月的工资实际只有2300元。被告主张其每月工资为3500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显示在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9月28日期间内,由户名为李某的账号转入被告账号的款项共有50笔,单笔最高金额为11500元,转账的单笔金额多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被告主张其中包括工资及货款,工资为每月10日左右发放。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工资为2300元,但若原告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高于该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应以实际发放标准为准计算相关的薪酬。现原告主张实际被告每月工资也为2300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在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每月均有多笔款项从李某的账号转入被告的账号,原告虽主张上述款项中包括工资、差旅费、电话费、货款等,但对此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无法区分上述款项中哪些为工资哪些为其他款项,故���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被告主张其每月工资为3500元,根据前述转账记录显示,原告每月10日左右发放给实行的工资均在3000元以上,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2月26日。

七、仲裁请求:1、请求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26日期间的工资14700元;2、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购货车费200元;3、拖欠工资25%补偿金3675元。

八、仲裁结果:1、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8日期间工资3218.39元。

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被告的工资由原告的股东李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所签订的工资标准即2300元/月支付被告工资2115元(2300元÷21.75天×20天)。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8日的工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付。如前所述,被告每月工资为3500元,原告应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8日的工资3218.39元(3500元÷21.75天×20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庾伟阳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8日的工资人民币3218.39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合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薇薇

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

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麦英杰何粉洪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