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3)靖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原告蒋某甲(又名蒋某乙),男,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原告蒋某丙(又名蒋某),男,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被告蒋某丁,男,汉族,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蒋某甲、蒋某丙与被告蒋某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蒋某甲、蒋某丙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蒋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邦、蒋某甲、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525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鲍登利
审 判 员 尹明良
人民陪审员 王 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小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