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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靖民初字第00846号

赵某甲、蒋某甲、蒋某丙与蒋某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蒋某甲,蒋某丙,蒋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3)靖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原告蒋某甲(又名蒋某乙),男,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原告蒋某丙(又名蒋某),男,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被告蒋某丁,男,汉族,汉族,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羊羔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蒋某甲、蒋某丙与被告蒋某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蒋某甲、蒋某丙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蒋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邦、蒋某甲、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525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鲍登利

审 判 员  尹明良

人民陪审员  王 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小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