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陈强,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个体工商户,系武侯区引创家具厂业主(以下简称引创家具厂),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卓维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维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兹海,执行董事。
原告陈强与被告卓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强诉称,被告卓维公司于2007年起在引创家具厂购买家具,经原、被告于2012年6月11��对账,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家具货款179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6月11日前支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7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该款从2012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卓维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卓维公司因向原告引创家具厂购买家具而欠款,并于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陈强家具款179000元(壹拾柒万玖仟元整)。此款系2012年6月11日前所有货款,之前所有其他票据作废。”《欠条》落款有被告卓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兹海签字。被告卓维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故原告陈强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卓维公司未书面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事实进行申辩及对原告举出证据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引创家具厂与卓维公司达成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个体工商户的债权与债务依法应由其业主享有和承担,卓维公司通过《欠条》确认尚欠引创家具厂货款179000元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引创家具厂的业主陈强承担清偿债务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利息从应付款之日即2012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本院对原告陈强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卓维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强货款179000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5540元,由被告成都卓维现代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闻武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俊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