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王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和好,继续生活,原告徐某某撤回其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乔喜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忠合
人民陪审员 李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轩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