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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288号

徐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王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和好,继续生活,原告徐某某撤回其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乔喜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忠合

人民陪审员  李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轩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