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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249号

郭治均诉高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治均,高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郭治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光耀,男,汉族,农民,。被告高艳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均与被告高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治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治均承担。

审判员  杜成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