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上民初字第1068号

吴俊、NGOYMakwendeGerard与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俊,NGOYMakwendeGerard,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吴俊。

原告:NGOYMakwendeGerard。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

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洪涛。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e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为与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e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e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起诉称: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夫妻委托吴伟将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该房屋面积为286.23平方米,转让价格为4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30日内,被告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如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天仍未付款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如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违约金不符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被告据实赔偿等事项。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约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因房屋过户后,被告办理了抵押,房屋无法回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购房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原产权归属。3、房产登记查询记录二份,证明涉案房屋系两原告转让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夫妻委托吴伟将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转让给被告,为此双方于2012年2月13日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286.23平方米)以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如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天仍未付款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合同终止,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如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违约金不符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被告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现因被告已将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房屋无法回转,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4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购房款40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吴俊、NGOYMakwendeGrard(中文音译:恩格耶或恩戈耶)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42800元,实收21400元,由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杭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