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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607号

林洛生与刘建英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林洛生;刘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林洛生,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建英,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林洛生诉被告刘建英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洛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 张 川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梅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