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林洛生,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建英,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林洛生诉被告刘建英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洛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 张 川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梅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