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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商初字第738号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庆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庆珍,胡庆峰,胡付森,胡志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738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政,系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胡庆珍被告胡庆峰被告胡付森被告胡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庆珍、胡庆峰、胡付森、胡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士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