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顾小燕。被执行人金江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12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江锋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金江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江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