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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712号

顾小燕与金江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顾小燕,金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顾小燕。被执行人金江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12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江锋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金江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江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