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郑红慧。被执行人王益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0005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益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益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益斌银行存款人民币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钱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