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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717号

郑红慧与王益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红慧,王益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郑红慧。被执行人王益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0005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益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益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益斌银行存款人民币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钱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