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荣乐,公司员工。被告湛江市慧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50、52号国贸新天地二A区第二层08室。法定代表人覃杰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慧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