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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行审字第373号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海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审字第373号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寿志平。被申请人王海庆。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13)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13)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江忠

审判员  桑伟强

审判员  雷红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