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负责人杨晓民,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陕西三原多威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美乐街。法定代表人徐志虎,职务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陕西三原多威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咸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50元及利息605万元,2013年4月23日执行立案,2013年5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再审,抵押物产权待定,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销申请,同意(2013)三法执字第00251号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