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3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雯。
被告:陕西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孙雯、陕西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8元退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审 判 长 甄方民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代理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