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琪,男,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惠惠。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王忠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
法定代表人:石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银景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郑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蕾,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晶莹,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万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剑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娟丽,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桂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陈志坤,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小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儿,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樊志洁。上诉人张玉琪、北京王忠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银景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何桂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张玉琪、北京王忠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60元,由本院退回给张玉琪、北京王忠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林修凯
审 判 员 陈少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云香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