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8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
被告:关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