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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84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8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

被告:关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