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293号
申请执行人:何珊,农民。
被执行人:姚迪。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何珊与姚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迪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珊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迪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姚迪尚欠申请执行人何珊借款60000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姚迪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2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何 旭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