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衡水桃城区通途工程橡胶厂业主。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