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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衡水桃城区通途工程橡胶厂业主。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