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7—2号申请人张珍平,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白家坂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白家坂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的张珍平与张小平损害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平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村内又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齐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