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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7—2号

张珍平与张小平损害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珍平,张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7—2号申请人张珍平,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白家坂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白家坂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的张珍平与张小平损害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平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村内又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齐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