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39号
申请人:南京科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东路24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峰,总经理。申请人南京科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科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票据号码3090005324956157、票据出票人宁波均胜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日之升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南京科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科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孔奇
审 判 员 陈雅玲
审 判 员 李光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