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三初字第01222号

原告郑某某诉三被告李某A李某B某某财产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A,李某B,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三初字第01222号原告郑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李某A,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李某B,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焦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