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贤,1952年2月6日,农民。被执行人刘经敏,1988年5月18日,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0)曲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经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经敏丈夫王晓东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