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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执字第23号

刘成贤与刘经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贤,刘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贤,1952年2月6日,农民。被执行人刘经敏,1988年5月18日,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0)曲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经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经敏丈夫王晓东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