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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179号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永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崇阳,男,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水信用社总经理被告赵永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赵宁波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