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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3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张燕、沈毅、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燕,沈毅,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3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女,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沈毅,男,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张燕、沈毅、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4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已预付,现本院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