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3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女,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沈毅,男,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张燕、沈毅、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4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已预付,现本院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