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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刑初字第112号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熊某甲,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甲,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农民。系本案的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祯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敏、

书记员谭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祯孟,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与杨某甲有感情纠葛,为泄愤持一把柴刀撞入桑植县刘家坪白族乡晚田峪村杨某甲家中,与杨某甲的丈夫熊某甲发生厮打,刘某甲用柴刀砍伤熊某甲的头部和左手拇指,致轻伤,九级伤残,熊某甲用自家一把弯刀将刘某甲左手前臂砍伤。被告人刘某甲逃离现场后主动报警,并等着公安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伤害熊某甲的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熊某甲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12209元,误工费7210元(70元/天*103天),护理费630元(70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408元等共计人民币221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张杏林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95号、第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提取笔录、病历资料、伤情照片、涉案财物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凌晨破门而入他人家并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量刑情节有:致一人轻伤,九级伤残,自首。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22127元应当予以赔偿,被害人要求按照其在外务工时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212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谊

审 判 员  艾相志

人民陪审员  唐运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浩然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