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
袁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