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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901号

袁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