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21-1号
申请执行人:彭道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瑶海区。
被执行人:牛和琳,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黄燕,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昌宏,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昌宏的银��存款42590.54元;
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燕的银行存款42590.54元。
三、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牛和琳的银行存款42590.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