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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821-1号

彭道财与牛和琳、黄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道财,牛和琳,黄燕,王昌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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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21-1号

申请执行人:彭道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瑶海区。

被执行人:牛和琳,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黄燕,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昌宏,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昌宏的银��存款42590.54元;

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燕的银行存款42590.54元。

三、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牛和琳的银行存款42590.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