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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66号

张某乙甲、刘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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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6月15日被送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初中文化,临工。2013年3月25日因赌博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伯钊),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临工。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敦厚村委会北便坊某号对面被告人谭某甲经营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赌场由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分占股份,被告人刘某乙负责派牌及抽水,被告人谭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水、烟等以及打扫赌场卫生。该赌场纠集赌客以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运营期间累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00元。该赌场曾于2013年3月24日被民警查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乙,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5月31日0时许,民警再次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并缴获赌具扑���牌一副、电动麻将桌一张。另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时,从被告人张某甲身上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5060元,从被告人刘某乙身上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陈一某、潘某、张某乙、谭某乙、王某、黄某、陈二某、陈三某、周某、江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是该赌场的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对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60元、赌具电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