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54-1号
原告:李凯,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浩如,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告:王琪,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李凯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钱宗银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李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钱宗银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巩平
代理
审判员 王鹏
人民陪审员 贾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