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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54-1号

李凯与季浩如、王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凯,季浩如,王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54-1号

原告:李凯,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浩如,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告:王琪,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李凯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钱宗银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李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钱宗银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巩平

代理

审判员  王鹏

人民陪审员  贾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