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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410号

林金华计生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金华,林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410号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志雄,局长。被申请人林金华,男,1977年07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华玲,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501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501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土福

审判员 :麦郁龄

审判员 :陈亚才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冼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