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南大街转盘旁。法定代表人高庆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雪峰某某,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刘兵兵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波罗镇薛家沟村,农民。被告郑青艳某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王海荣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波罗镇鲍渠村,农民。被告张小波某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波罗镇薛家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兵兵某某、郑青艳某某、王海荣某某、张小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兵兵某某、郑青艳某某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南明珠大道东侧玉景林溪小区1单元17层1-1705号房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陕KPS7**号沃尔沃越野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兵兵某某、郑青艳某某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南明珠大道东侧玉景林溪小区1单元17层1-1705号,房产证号为第0089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玖蓉 来源: